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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施工作业车、路用列车(含接触网作业车,以下同)作业时,须在“运统–46”内写明作业车种类、数量(或作业车车号)、作业地点等。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详细里程;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公里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设备施工、维修、检修时,除登记封锁(停用)该设备外,还应写明影响行车的范围。如:影响×道、×道行车作业(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接触网停电施工、维修时,须写明停电的供电单元名称、作业地点及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要求。
施工、维修、检修地点登记必须完整、清楚,如“××站至××站间K××+××至K××+××处(单线),××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站×道,×站×端×道岔”等。封锁或开通的设备、地点等,应按实际封锁或开通范围填记,如:登记在“××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作业,封锁及开通时应按实际封锁范围填记“封锁(开通)××站至××站区(×行线)”。
行车设备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时,可以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天窗点外维修作业时,可以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设备管理部门巡视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处理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供电部门得到接触网故障通知后,及时到故障点相邻车站(管辖的调度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接触网故障影响范围及限制行车条件。
需要点抢修接触网时,供电人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作业地点、是否需要停电及停电范围、要点时间,是否需要作业车配合、能否办理接发列车、邻线限速要求等事项。如需要电力机车降弓通过故障地点时,供电人员判明电力机车能降弓运行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电力机车需降弓运行的起止里程。
电力设备临时故障造成多站设备停电时,设备恢复正常后,电力部门可在就近车站办理销记手续,销记站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登记站的车站值班员,由登记站和其他影响站车站值班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附记栏内注明“××站销记” 。
电力设备故障远程处理时,设备恢复正常后,电力部门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登记站的车站值班员,由登记站和其他影响站车站值班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附记栏内注明“列车调度员通知电话销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