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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登记、签认一次有效,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
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如设备无行车限制条件时,销记内容须有“××作业完毕,恢复正常行车”的字样,需要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须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第一列能否放行旅客列车,限速××km/h,慢距里程等),限速问题处理完毕,线路恢复正常运行速度时,销记内容须有“恢复常速”字样。
遇有施工作业车、路用列车(含接触网作业车,以下同)作业时,须在“运统–46”内写明作业车种类、数量(或作业车车号)、作业地点等。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详细里程;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公里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设备施工、维修、检修时,除登记封锁(停用)该设备外,还应写明影响行车的范围。如:影响×道、×道行车作业(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接触网停电施工、维修时,须写明停电的供电单元名称、作业地点及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要求。
施工、维修、检修地点登记必须完整、清楚,如“××站至××站间K××+××至K××+××处(单线),××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站×道,×站×端×道岔”等。封锁或开通的设备、地点等,应按实际封锁或开通范围填记,如:登记在“××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作业,封锁及开通时应按实际封锁范围填记“封锁(开通)××站至××站区(×行线)”。
行车设备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时,可以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天窗点外维修作业时,可以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设备管理部门巡视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处理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供电部门得到接触网故障通知后,及时到故障点相邻车站(管辖的调度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接触网故障影响范围及限制行车条件。
需要点抢修接触网时,供电人员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作业地点、是否需要停电及停电范围、要点时间,是否需要作业车配合、能否办理接发列车、邻线限速要求等事项。如需要电力机车降弓通过故障地点时,供电人员判明电力机车能降弓运行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电力机车需降弓运行的起止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