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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作业、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以及开通后有行车限制的天窗维修作业,《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每次登销记内容均由车站(车间)值班干部(盯控干部)检查确认,销记后在“备注”栏内签认,注明时间
凡进行施工、维修天窗或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故障处理作业,必须进行登记要点。
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通信、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房建、信息系统及减速顶、停车器、挡车器、轨道衡、防溜器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
登销记要做到严肃认真,内容准确,用词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封锁(停用、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限制条件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填记错误时应将错误内容用直尺横线划掉,重新进行填记,不得涂改。
施工主体单位需其他单位配合作业时,应提前通知配合单位,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运统–46”的登记和销记,登记时必须注明“需××部门配合”字样。有关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签认。配合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未签认,车站不得申请要点、给点签认和办理开通。
施工、维修登记、签认一次有效,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
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如设备无行车限制条件时,销记内容须有“××作业完毕,恢复正常行车”的字样,需要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须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第一列能否放行旅客列车,限速××km/h,慢距里程等),限速问题处理完毕,线路恢复正常运行速度时,销记内容须有“恢复常速”字样。
遇有施工作业车、路用列车(含接触网作业车,以下同)作业时,须在“运统–46”内写明作业车种类、数量(或作业车车号)、作业地点等。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详细里程;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公里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设备施工、维修、检修时,除登记封锁(停用)该设备外,还应写明影响行车的范围。如:影响×道、×道行车作业(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接触网停电施工、维修时,须写明停电的供电单元名称、作业地点及接触网停电行车限制要求。
施工、维修、检修地点登记必须完整、清楚,如“××站至××站间K××+××至K××+××处(单线),××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站×道,×站×端×道岔”等。封锁或开通的设备、地点等,应按实际封锁或开通范围填记,如:登记在“××站至××站间(×行线)K××+××至K××+××处”作业,封锁及开通时应按实际封锁范围填记“封锁(开通)××站至××站区(×行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