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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隔离的设置应不小于作业范围,具体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方案审查时由主管业务部负责审查。
有关人员登记、签认、销记“运统–46”时,均以行车室、行车台时钟时间为准(有CTC/TDCS设备的行车岗位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
对行车设备故障、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行车有限制的登销记内容,每次由车站(车间)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登记、销记内容后签认。
对施工作业、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以及开通后有行车限制的天窗维修作业,《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每次登销记内容均由车站(车间)值班干部(盯控干部)检查确认,销记后在“备注”栏内签认,注明时间
凡进行施工、维修天窗或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故障处理作业,必须进行登记要点。
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通信、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房建、信息系统及减速顶、停车器、挡车器、轨道衡、防溜器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
登销记要做到严肃认真,内容准确,用词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封锁(停用、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限制条件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填记错误时应将错误内容用直尺横线划掉,重新进行填记,不得涂改。
施工主体单位需其他单位配合作业时,应提前通知配合单位,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运统–46”的登记和销记,登记时必须注明“需××部门配合”字样。有关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签认。配合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未签认,车站不得申请要点、给点签认和办理开通。
施工、维修登记、签认一次有效,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
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如设备无行车限制条件时,销记内容须有“××作业完毕,恢复正常行车”的字样,需要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须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第一列能否放行旅客列车,限速××km/h,慢距里程等),限速问题处理完毕,线路恢复正常运行速度时,销记内容须有“恢复常速”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