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五条:严禁在私人交往及无加密功能的电话、传真、手机等电子设备通信中 。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四条:严禁将便携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位、 ,未经允许使用涉密电子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 和手机位置服务功能等。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三条:严禁将 与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涉密信息系统或公安网计算机、公安网络、公安信息系统连接。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二条:严禁将 在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网络间交叉使用,在公安网计算机上违规使用非公安网安全U盘外联设备。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一条:严禁在 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 。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九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 相违背的活动。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八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 、 等网络社交群体。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七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 。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六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 ,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 标志与符号。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五条: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 、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