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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七条:严禁使用 时泄露涉密人员本人和岗位工作相关信息。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六条:严禁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手机微信或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网络社交媒体拍摄、 、 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五条:严禁在私人交往及无加密功能的电话、传真、手机等电子设备通信中 。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四条:严禁将便携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位、 ,未经允许使用涉密电子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 和手机位置服务功能等。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三条:严禁将 与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涉密信息系统或公安网计算机、公安网络、公安信息系统连接。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二条:严禁将 在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网络间交叉使用,在公安网计算机上违规使用非公安网安全U盘外联设备。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一条:严禁在 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 。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九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 相违背的活动。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八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 、 等网络社交群体。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七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