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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只编写专项应急预案即可。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不用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不用及时更新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法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但无需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完成后无需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上级监管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