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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 )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9.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
8.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
7.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 )备案。
6.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5.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 )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
4.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 )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 )确定补偿方案。
2.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 )批准后,方可建设。
1.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的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