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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 )组织拆除,所需费用()。
13.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 )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 )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12.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
11.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 )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10.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 )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9.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
8.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
7.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 )备案。
6.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5.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 )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