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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
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