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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无权利实施查封、扣押。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特种设备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