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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2.2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单选题
1.2.28专业维修企业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单选题
1.2.27经本级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单选题
1.2.26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单选题
1.2.25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单选题
1.2.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单选题
1.2.23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单选题
1.2.2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
单选题
1.2.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单选题
1.2.20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但允许喷涂、安装、使用与上述车辆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