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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18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17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单选题
2.2.16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1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2.2.14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13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单选题
2.2.12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单选题
2.2.11转入查验时,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单选题
2.2.10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单选题
2.2.9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