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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25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2.2.24使用非本厂生产的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3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2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1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0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2.2.19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相关情况说明办理转移登记。
2.2.18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2.2.17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