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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2.2.29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按照有关标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对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
2.2.28车辆管理所应当配置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实现远程比对《公告》数据、采集机动车照片、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效率。
2.2.27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6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25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2.2.24使用非本厂生产的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3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2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1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