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45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答案解析
解析:
A. 随车起重运输车:这类车辆通常装备有起重设备,用于吊运货物,但它不一定具备将整个专用货厢装卸或举升的功能。
B. 自装卸式垃圾车:这种车辆主要是用于垃圾的自动装卸,其装卸机构针对的是垃圾,而不是整个货厢。
C. 自卸式垃圾车:这种车辆的特点是能将车厢内的垃圾自动卸出,但同样不具备装卸或举升整个专用货厢的功能。
D. 车厢可卸式汽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这种车辆需要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够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选择D的原因: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只有车厢可卸式汽车符合这一规定,因为它需要具备将整个专用货厢装卸或举升的功能,以便实现货厢的交换。其他选项虽然也涉及到装卸功能,但它们的设计用途和装卸对象与题目要求不符。因此,正确答案是D. 车厢可卸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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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3.2.14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3.2.13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3.2.12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2.11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2.10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3.2.9根据GB7258—2017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旅居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3.2.8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7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3.2.6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行驶证的照片使用实车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