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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9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选择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或公安内网服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4.2.148查验智能终端应提供设置固定查验区域功能,未经授权禁止在固定查验区域外进行查验。
4.2.147金属卷尺长度不小于3m,分辨力不小1mm,主要用于测量部件尺寸参数。
4.2.146查验包应配置伸缩旋转镜、轮胎花纹深度尺、平面放大镜、VIN码信息读取仪器、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装置。
4.2.145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4.2.144按规定应经强制计量检定的查验工具,经过检定后可以一直使用。
4.2.143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4.2.142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4.2.141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4.2.140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