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4(),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答案解析
解析:
选项B提到的是变相强制群众选择邮寄号牌、购买号牌板架的行为,这属于违规的强制消费行为,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选项C指的是变相强制群众选择邮寄驾驶证、强制拍摄驾驶证照片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这也是一种违规的强制服务收费,侵犯了群众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答案D“以上都是”则包含了选项A、B、C的所有情况,这些行为都是车辆管理所不应该发生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群众的权益。
选择答案D是因为题干中的“等外车辆管理所”意味着该机构存在多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选项D全面覆盖了题干中可能存在的所有违规行为,因此是最全面、最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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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8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不得兼任登记审核岗。
4.2.177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的具体查验业务范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4.2.176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本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后,应当安排开展调查。
4.2.175查验监督岗承担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民警中级查验员以上资格。
4.2.174经查验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合格证等凭证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等情形时,查验监督岗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违规类型、情形、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上传整车、违规项目及询问笔录等照片;属于进口机动车的,还应记录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
4.2.173对机动车存在走私嫌疑的,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查获地的海关部门处理。
4.2.172对机动车存在被盗抢、走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集嫌疑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及零部件编号,比对盗抢库、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应联系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企业进行核查。
4.2.1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调查期间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全过程,并制作现场笔录。
4.2.170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嫌疑机动车强行驶离的,应当记录嫌疑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特征等信息,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
4.2.169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