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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1次、同一机动车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超过3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并纳入异常业务监管和通报。
3.2.87通过综合应用平台申请核发临时号牌时,系统将自动与部级资源库进行核查比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即同一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3.2.862018年1月1日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可使用高拍仪采集合格证(进口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照片。
3.2.85启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后,临时行驶车号牌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或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发,也可使用外挂系统核发。
3.2.84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系统内"进口凭证车身颜色"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载的"车身颜色"录入。
3.2.83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3.2.82落实免填表是指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应用平台中采集录入信息制作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对于群众主动提交申请表的,重新填写打印。
3.2.81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审核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证明凭证,核查比对《公告》批准的生产日期和技术参数,比对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信息。
3.2.80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手车交易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明凭证,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情况,道路运输证没有注销的,告知当事人注销后方可办理"营转非"业务。
3.2.7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注册用户档案。窗口注册用户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