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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4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
4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46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
46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46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
46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
465.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不需要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设置安全总监。( )
46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463.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