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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档案,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486.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485.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
4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不需要向从业人员通报。( )
483.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处理的情况一律不得向社会公布。( )
48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48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能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48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47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8.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可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