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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560.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
559.《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
55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55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
55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55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故防范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
55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
5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
55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