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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
579.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
57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57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57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57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57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57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572.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57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分级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