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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
23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
23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三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2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无法享有工伤保险。( )
23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类别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
23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
23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
23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2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有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2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影响范围确定风险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