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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41.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
23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不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2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
23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
23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三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2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无法享有工伤保险。( )
23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类别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