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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
365.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6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和一般事故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 )
363.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
361.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360.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不派人参加。( )
35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358.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向执法人员提供涉密资料。( )
357.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