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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
110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
1106.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
1105.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每六年换证。( )
110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和换证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
110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
110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1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情节严重的,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0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触犯刑律的,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99.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