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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1377.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
1376.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375.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1374.如发现电器设备有障碍或漏电起火,要立即拉开电源开关,在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或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 )
1373.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危险物品,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1372.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
1371.液化气体罐车的排气管熄灭火星装置、电源总开关和导静电装置没有统一要求。( )
1370.危险化学品可以露天堆放,但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
1369.危险货物仓库进、出货物后,未对遗留、散落货物进行清查、处理而发生运输事故,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