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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仅作为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内部参考。
营业机构采取进一步核实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出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连接失败、系统故障、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各级法人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可采取委托本法人机构辖内指定机构代理传真查询、以佐证核实、二代证鉴别仪核实等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
经办机构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客户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但未反馈照片,原则上不应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业务制度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纸质复印件的,经办机构操作员应按规定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代替。联网核查电子流水记录可作为办理业务依据代替纸质核查凭证。
经办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如存、取款等支付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指当时受理,经过审批等一段时间办结的业务)的,可在办结相关业务后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业务种类中允许代办或授权办理的,除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客户的身份证外,不需核查被授权人或代办人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为有效防控风险,营业机构应通过录音、拍照或进行录像等方式全程记录服务现场情况,完整采集服务现场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件材料,由专人妥善保管,按日期及办理业务类型进行排序编号,并向上级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备份。原则上视频资料应刻制成U盘,永久保管。
对于需营业机构进行上门核实或提供上门服务的,应坚持“双人同行、事先报备”的原则,征得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为客户进行上门延伸服务。
凡是系统内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符的账户,应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且不得继续使用,应做客户账号调整或销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