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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笔核查、批量核查方式进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对单笔核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时返回核查结果,对批量核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于次日返回核查结果。
对于纳税信息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情况,可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安全可靠的三方信息应用平台进行二次确认,如遇系统核查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注销、非正常经营的,可予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系统核查异常或系统运行异常核查失败的,经办机构不得仅以此为由直接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仅作为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内部参考。
营业机构采取进一步核实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出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连接失败、系统故障、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各级法人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可采取委托本法人机构辖内指定机构代理传真查询、以佐证核实、二代证鉴别仪核实等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
经办机构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客户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但未反馈照片,原则上不应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业务制度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纸质复印件的,经办机构操作员应按规定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代替。联网核查电子流水记录可作为办理业务依据代替纸质核查凭证。
经办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如存、取款等支付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指当时受理,经过审批等一段时间办结的业务)的,可在办结相关业务后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业务种类中允许代办或授权办理的,除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客户的身份证外,不需核查被授权人或代办人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