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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终身使用唯一代码管理,即配给柜员一个全省唯一并终身使用的柜员号作为系统标识,永久保留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不得删除。只有柜员在工作变动后,其柜员号才允许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
柜员不能为本人办理业务,可以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经办机构发现系统运行状态异常时,可发起“业务受理时间查询申请”,并通过“系统运行状态查询”交易查询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服务状态是否正常。
当发送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秒超限时,当日应停止发起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当发送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日超限时,应降低发送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速率;对于收到当日核查业务总量超限的情况经办机构当日应停止发送核查业务。
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笔核查、批量核查方式进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对单笔核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时返回核查结果,对批量核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于次日返回核查结果。
对于纳税信息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情况,可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安全可靠的三方信息应用平台进行二次确认,如遇系统核查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注销、非正常经营的,可予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系统核查异常或系统运行异常核查失败的,经办机构不得仅以此为由直接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仅作为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内部参考。
营业机构采取进一步核实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出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连接失败、系统故障、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各级法人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可采取委托本法人机构辖内指定机构代理传真查询、以佐证核实、二代证鉴别仪核实等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