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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法人行社要不定期对全辖各级营业机构现金全额清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处理,对于现金全额清分业务执行较好的机构和个人可适当给与奖励。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一口半清分机),可作为清分机具使用。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共建清分中心或购买驻场、离场式清分外包服务等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法人行社,所选清分机构视同其后台现金清分整点环节,应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清分的条件,并与清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从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回的带有“已清分”标识钱捆,可直接向营业机构调拨对外支付使用,不重复清分。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5元(含)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不含)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的可组织手工清分。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全额清分,未经清分的现金一律不得对外支付。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范手工清分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对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分的处理过程。营业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别真假后支付现金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不属于手工清分的范围。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规范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点验钞机清点行为也属于机械清分范围。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实施细则》中现金清分方式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加强小面额现金兑付及反假货币敏感信息报送等现金业务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柜员反假货币工作积极性,合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的审批及发放在保证列支科目正确的前提下,经省联社审批通过后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