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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网点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网点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出具(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收缴网点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的,柜台人员应告知客户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网点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被收缴人对收缴网点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告知被收缴人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 )内向直接监管的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各营业网点在假币收妥之后,应由柜员进行( )处理。
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至( )和运营管理部门。
各营业网点误收或误付假币的,应当立即向上级运营管理部门上报,上级运营管理部门应在( )内逐级上报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网点应当出具( ),将该残缺、污损人民币退回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可凭( )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