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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营业网点应建立( )对收缴的假币进行逐笔登记,详细记载收缴假币日期、面额、券别、版别、张(枚)数、金额、冠字号码、结存余额及发现经过等内容。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告知被收缴人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鉴定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网点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网点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出具(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收缴网点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的,柜台人员应告知客户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网点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被收缴人对收缴网点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告知被收缴人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 )内向直接监管的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各营业网点在假币收妥之后,应由柜员进行( )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