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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宣传可采用()等多种方式。
反假货币宣传的内容包括:()。
各营业网点库管员及现金业务主管双人将收缴的假币上缴分行时,将假币及《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一起交分行()及()。
现金业务主管凭经库管员签章的()登记(),由收缴人及库管员进行签章。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告知被收缴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内向鉴定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网点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网点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出具()。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被收缴人开具()和()。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的,柜台人员应告知客户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直接或通过收缴网点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被收缴人对收缴网点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告知被收缴人在收到()之日起()内向直接监管的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至分行安全保卫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