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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根据(),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应当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也应当将资助恐怖组织和单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并未与特定的恐怖活动相联系。各国应当确保将这些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FATF呼吁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的新建议。
2003年,FATF建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些建议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得到全球()多个国家的认可。
FATF最初的()项建议颁布于1990年,旨在打击滥用金融体系清洗毒品资金。1996年,为应对不断变化更新的洗钱趋势和手段,FATF第一次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清洗毒资外的其它犯罪领域。2001年10月,FATF进一步将其职责扩大到打击恐怖融资领域,并制定了反恐怖融资()项特别建议(之后扩充为()项)。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于()年,是由成员国部长发起设立的政府间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初评后向法人金融机构反馈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法人金融机构对指标评价、计分情况或初评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表》(附2),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逐项自评计分,填写自评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反洗钱分类评级按()实施,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反映截至评级年度末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评分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共()类()级。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的方法和法人监管的原则,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结合年度监管重点,适时调整评级标准和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