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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在处理电汇过程中,按照()第1267(1999)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和第1373(2001)号决议中有关防范、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禁止与指定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
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在办理电汇和处理相关报文时,填写规定的、准确的()信息,以及规定的()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保留在支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
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将其代理商纳入自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计划,并对其()进行监测。
根据FATF建议,在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及其代理商开展业务的国家,任何作为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代理商的()、()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或登记注册;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一份可以随时被相关主管机构获得的代理商名单。
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将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至少保存()年,以使其能迅速提供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实际情况(包括所涉金额和币种),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起诉犯罪活动的证据。
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执行定向金融制裁,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及扩散融资的决议。
根据FATF建议,各国应当根据(),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应当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也应当将资助恐怖组织和单个恐怖分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并未与特定的恐怖活动相联系。各国应当确保将这些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FATF呼吁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的新建议。
2003年,FATF建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些建议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得到全球()多个国家的认可。
FATF最初的()项建议颁布于1990年,旨在打击滥用金融体系清洗毒品资金。1996年,为应对不断变化更新的洗钱趋势和手段,FATF第一次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清洗毒资外的其它犯罪领域。2001年10月,FATF进一步将其职责扩大到打击恐怖融资领域,并制定了反恐怖融资()项特别建议(之后扩充为()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