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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在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在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如果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