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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采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方式。( )
25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
252.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251.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250.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
249.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及时向当事人作出冻结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248.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被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是与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247.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正在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查封或扣押,则后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取得先实施的行政机关的同意。( )
246.除非该生活必需品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查封、扣押的对象不能是当事人赖以生存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
245.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