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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违反《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3.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
52.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
51.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
50.易腐垃圾可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 )
49.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48.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47.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应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罚款。( )
45.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物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