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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
62.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
61.对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
60.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9.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58.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以下的罚款。( )
57.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6.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 )
55.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等文件。( )
54.违反《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