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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可由当地的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79.对于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房屋,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78.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77.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但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加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6.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对其进行罚款。( )
75.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如建设条件受限,经审批后可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
74.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
73.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72.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只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实行有偿服务。( )
71.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进入贮粪池、化粪池,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