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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178.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177.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176.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
175.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罚。( )
173.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实施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17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义务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71.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大于五公顷、小于三十公顷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
17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