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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244.向水体违法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且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
243.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且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
24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240.《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3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三十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
238.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
237.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且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
23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可以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