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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
275.《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27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73.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2.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 )
271.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复垦。( )
270.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26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六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
26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2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