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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不是所有的海域都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 )
281.国家实行探矿权无偿取得的制度。( )
280.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
279.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
278.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
277.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276.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
275.《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27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73.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