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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366.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5.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364.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3.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3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
361.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360.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35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
3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