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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使用载客12人以上渡船从事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 ),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渡船应当取得船舶营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474.根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渔业船舶等非渡船占用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客渡泊位的,由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运营人处(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73.渡运应当确保安全、客运优先,禁止( )米以下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
472.根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相关设施设备的,由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渡运设施设备的运行。。
471.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应当划定( )泊位。
470.内河渡口应当设置警戒水位线和( )水位线。
469.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468.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 )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467.根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超抗风等级开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运营人处( )的罚款。
466.发生乘客( )、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不得开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