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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14.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13.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1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11.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10.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服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可以将利润考虑在收费内。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为市场主体指定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有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6.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