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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21.社会资本建设运行的有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20.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19.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18.”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7.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15.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14.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13.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